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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西湖龙井一著名品牌因商标权起纷争

新华网杭州4月25日电(记者韦慧、裘立华)狮峰龙井是西湖龙井三大种类之一,素有“龙井上品在狮峰”之说。狮峰龙井一著名品牌近日因商标权与别人起了纷争。24日,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正式开庭审理。

新华网杭州4月25日电(记者韦慧、裘立华)狮峰龙井是龙井三大种类之一,素有“龙井上品在狮峰”之说。狮峰龙井一著名品牌近日因商标权与别人起了纷争。24日,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正式开庭审理。

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、该公司河坊分公司侵害其“狮峰牌”商标权。庭审中,控辩双方围绕是否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

原告认为,2010年12月,该公司依法受让了“狮峰牌”文字及图形商标,该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。

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虽然有自己的“狮”牌商标,但为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,仍然以各种形式使用原告的“狮峰”商标,包括以下几种侵权行为:在其销售门店河坊分公司的店铺中,将企业字号“狮峰”二字在销售的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,属商标侵权;在官网上进行产品宣传时,多次使用了“狮峰茶叶”“品狮峰”等各类文字;河坊分公司的店招横匾为“狮峰茶行”,竖匾为“正宗狮峰龙井茶”。上述后两种行为,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。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。

被告却认为,“狮峰”是指狮峰山一带出产的绿茶,属通用名称。“狮峰”商标注册前后,狮峰山产地的茶农和厂商一直都在共同使用“狮峰”龙井这一名称进行种植、生产和销售,商标的权利人也从未阻止。“狮峰”龙井作为商品通用名称已经是不可争议的事实。“狮峰”品牌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,应该为西湖狮峰龙井产区的生产者、经营者共同享有,而不应由原告独占。

“使用‘狮峰’或‘狮峰龙井’字样只是对商品的质量、原料、来源地进行真实地描述,不构成商标侵权。”被告答辩时说,其产品产自正宗狮峰龙井产区,是名符其实的“狮峰”龙井茶,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并非攀附名牌。

被告还称,自己在相同商品上只是使用了“狮峰”二字,并非用到原告商标的图形部分,且字样在字体、排版和颜色上都完全不同;“狮峰茶行”是按照行业惯例简化使用企业字号;其网店或实体店店招上使用“狮峰”字样都同时标明了公司全称及商标。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。

但原告反驳,“狮峰”或“狮峰龙井”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通用名称,且被告使用的不是“狮峰龙井”4个字,而是“狮峰”“狮峰茶叶”等多种方式,与“狮峰龙井”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无关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企业简化使用需经备案,对被告是否备案提出质疑。

原告请求,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,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。

据悉,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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